时间:2024-04-30 浏览量:946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:
(一)自动交接自己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。
“自动交接”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、起源核实前向组织交接自己的问题,或者在谈话函询、起源核实和立案审查时代交接组织未掌握的问题。
(二)在组织谈话函询、起源核实、立案审查历程中,能够配合核实审查事情,如实说明自己违纪违法事实。
这种情形是指被审查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、起源核实、立案审查历程中,如实说明组织已经掌握的自己违纪违法事实。
(三)揭发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执法追究的问题,经查证属实,或者有其他立功体现。
“同案人”指与被审查人配合加入、实验了违纪行为的人,其中既包括党员和党的组织,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。
“其他人”指没有与被审查人配合加入、实验违纪行为的人,既包括党员和党的组织,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。
“有其他立功体现”,是指提供其他案件的主要线索,阻止他人违法犯法运动,协助抓捕其他职务犯法案件被视察人、犯法嫌疑人(包括同案犯),为国家挽回损失等情形。
(四)自动挽回损失、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用阻止危害效果爆发。
“自动挽回损失”,是指违纪党员在着实施的违纪行为已经造成损失的情形下,自动接纳有用步伐,挽回损失的行为。
“消除不良影响”,是指违纪党员在其违纪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下,自动接纳填补步伐,消除影响的行为。
“有用阻止危害效果爆发”,是指违纪党员在已着手实验违纪行为,但尚未造成危害效果的情形下,自动放弃继续实验违纪行为,并自动接纳起劲步伐阻止了危害效果的爆发。
(五)自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。
这种情形是指自动将违纪所得上交组织。不包括将违纪所得退回送礼人等情形。
(六)党内规则划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。
泉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